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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方不赔无责方折腾 车险理赔机制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1/2/26
来源:广州日报/ 纪晨璐

CFP图

  保监会发文要求严格执行报批保险条款和费率 目前车险理赔机制有待完善

  保监会22日在官网发文,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悉,保监会此举与近日热点有关,近期国内车险“无责免赔”的规定被斥为“霸王条款”,引发各方激辩。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没有落实到位,增加了理赔难度。有律师昨日表示,目前应当尽快完善理赔流程,合理设计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流程和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投保利益。

  保险公司

  一般不接受代位追偿

  在目前通行的车险保险合同中,均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昨日,省内多家经营车险的财产险公司对记者表示,在车险理赔中他们严格按照报批条款执行,根据责任比例确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责免赔”的规定被指为“霸王条款”,保险业界并不认同。有专家表示,无责并非不赔,而是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

  省内某财险公司理赔部人士告诉记者,遇到上述情况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全责方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由对方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如果对方没有投保而且个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无责方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

  实际上,据上述财险公司理赔部人士介绍,该公司尚未执行过代位追偿的案例,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整个市场上很少有保险公司接受代位追偿。该人士表示,追偿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还要聘请专业人士,这会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遇到这类纠纷,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提醒:“全险”不是“全保”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车险产品序列中并没有“全险”险种,“只是大家习惯这样表述,就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据介绍,一般所说的“全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等几项。不少车主认为投了“全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但实际上“全险”并不意味着“全保”,上述几个险种并不能覆盖日常出现的所有事故责任。

  律师:车主有权直接从险企获赔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北元表示,在一般有购买车险的交通事故赔偿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投保人的车被撞而自己没有责任,但车辆被损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害。“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应向车主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二个法律关系是被撞方和撞人方的侵权法律关系。被撞方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陈北元认为,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中,按正常情况,车主应该有权直接从保险公司中获得理赔金,然后将侵权责任的权利以代位求偿的形式让渡给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侵权方进行追偿。陈北元表示,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或法定约定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监会:将完善代位求偿权标准

  记者在《保险法》第六十条中看到,“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中不难看出,申请代位求偿也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多数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求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赔难。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还将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记者纪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