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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不赔付 法院判保险拒赔有理

发布日期:2011/7/23
来源:北京晚报/ 王蔷

  本报讯(记者王蔷)行人被大客车剐倒后,又被另一辆轿车碾轧致死,小轿车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认为其属于肇事逃逸,拒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不是逃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免责条款适用,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24日,行人郭某途经朝阳路小庄路口时,被司机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剐倒。之后大客车靠边停车,而郭某倒地未起。此时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正巧驶来,碾轧已经倒地的郭某后驶离现场。大客车司机报警后,交警随后将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拦住。

  事故造成行人郭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司机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后事故三方达成协议,张某与杨某两方一次性赔付郭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30万。2010年10月,朝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张某提起公诉。2010年11月,朝阳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司机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是北京华夏飞阳科贸有限公司的车,该公司于2010年2月为这辆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科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要求被告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损失原因为驾驶员事后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科贸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其认为公安、检察、法院在追究张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时,均未认定张某有逃逸行为,故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起诉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赔偿款。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其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现场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确定张某为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事实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故被告拒赔的理由合法有据。

  宣判后,原告公司法人表示要上诉,他说,司机张某及另一乘车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显示,他们并不知道碾轧了行人,只是感觉颠了一下,最后朝阳法院判决也没认定是逃逸,所以才打这个官司,此外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