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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推校车承运人责任险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2/6/16
来源:新京报/ 本站编辑

为保障乘坐校车的幼儿、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推出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据悉该产品还附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保险保障。

人保财险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主险将保障校车上的学生及随车照管人员,具体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及随车照管人员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及上下校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据了解,该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一学年,投保时需登记运营公路等级,号牌号码,车辆型号,运输路线等相关信息。投保人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即车辆符合安全要求,运营资格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驾驶人员符合要求,车辆有固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以及车辆拥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标牌。

鉴于国内各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判决惯例不一,主险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除外责任。但为了满足投保人的投保需求,同时便于保险人控制业务风险,又通过附加险提供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保障。

■ 新闻背景

校车安全引发高度重视

2011年,甘肃正宁、江苏丰县、广东阳春接连发生校车安全事故,一时间校车安全问题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成为车辆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必备条件。

同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国家将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目前,各地政府部门已经相继出台政策,补贴校车运行。以山东省淄博市为例,为校车投保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校车核定座位缴费,每座每年保费金额为30元,其中由淄博市政府承担15元,各区县政府和车主共同承担15元。校车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每位乘客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