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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担责加大

发布日期:2012/12/22
来源:易车网/ 本站编辑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等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释疑

  精神损害属于“人身伤亡”

  问: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该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醉驾造成事故交强险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新闻背景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大幅增长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共计296969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3%;2008年为375082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9%;2009年为464703件,占8.0%;2010年为612596件,占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道路交通秩序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