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车型库经销商资讯 视频活动/车展
当前位置: 首页 > 厂商资讯 > 正文

用车服务权责难辨 消费者应积极维权

发布日期:2013/3/14
来源:腾讯汽车/ 本站编辑

  除了新车、二手车交易和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日常的用车服务也常常遭遇到一些尴尬和纠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集中在权责难以明晰方面。根据佛山市消委会和工商局12315公布的案例,一些消费者会遇到但往往自认倒霉的用车服务方面问题,如果积极主张维权,往往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案例一:洗车店换老板,原预付卡是否失效?

  佛山市消委会发布的2012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关于用车服务方面权责争议的例子。消费者张先生在×汽车美容店购买了4000元10次的VIP洗车卡,有效期是2015年。但在2012年3月张先生去洗车时被告知该店换了老板,洗车卡不能继续使用了,至此,洗车卡只用了两次。张先生要求找老板解决,但店面工作人员都说自己是新来的,没有办法,张先生只有向消委会求助。

  经消委会了解,该店于2012年初换了老板经营,双方约定由新经营者承接对原有开卡顾客的服务,但原来的经营者没有把已收的预付款转交给新的经营者,导致新的经营者无法履行义务。经过调解,该店同意先履行对开卡顾客的服务承诺,再与旧的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分析:“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佛山市律师协会律师汤燕南认为,本案属于“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类型”。这句俗语中的法律关系就是,“和尚”作为庙的原主持(经营者)跑掉了,但是庙(洗车店)仍然存在,新的“和尚”仍然要以庙的资产履行其义务。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投资者退出(甚至是恶意逃跑),其原来的“资产”被一起带走,或者以买卖等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者成立的新的单位等,在这种情况下,新成立的单位对于原投资者投资成立的单位的债务并不是当然地予以负担。新经营者应依据其与原经营者的协议向原经营者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向第三人(开卡的客户)进行抗辩的理由。

  案例二:“免费停放不予保管”是否免责?

  罗先生到佛山旅游探亲,入住禅城某酒店,第二天准备离开时,发现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汽车玻璃被砸破,车内财物被盗。当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时,商家以“停车场只供停放不予保管”为由拒绝,罗先生无奈之下拨打12315电话求助。

  分析:

  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赔偿

  佛山工商局12315分析,目前几乎所有的营业场所如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出于招揽生意的目的均设有免费的停车场地,无论是否收取保管费,消费者停车与营业场所内的消费行为具有整体性,都属于消费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罗先生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车辆被损坏,有权要求酒店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