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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成“第一杀手” 伤亡者骑电动车占了六成

发布日期:2015/12/2
来源:浙江在线/ 余姚汽车网

今天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杭州萧山法院发布了过去5年(2010年至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通过分析得出,工程车是致人死亡的“第一杀手”,而道交事故死伤者中,骑乘电动车的人最多。

以2014年为例,萧山法院审理工程车肇事案件280件,造成受害人伤残220人、死亡29人。从受害人使用交通工具类型看,驾乘电动车有112人占了六成以上。

事故伤亡人员中骑乘电动车者超六成

萧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简称民三庭,是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事审判庭,成立于1999年1月,是全省较早设立的专门交通审判庭。

2010年至2014年五年时间,民三庭共受理道交赔偿案件14107件,比前五年收案数增长91%。

通过对该院受理的致残致死道交赔偿案件抽样分析,结果显示,驾乘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最不安全,驾乘电动自行车受伤的,超过六成。

统计显示,在驾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道交案件中,驾驶或乘坐电动车致残的高达60.5%,驾乘摩托车的占22.5%,驾乘汽车的仅占9.7%,使用自行车出行致残的最少,占7.5%。这表明,驾乘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致死致残的最主要原因。

其中,2014年萧山法院受理电动车致人损害案件35件,造成他人伤残的有7件,死亡1件。

《白皮书》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和对策

《白皮书》分析认为目前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通违法多,但实施处罚少,违法成本低。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无牌电动车高达96.7%,电动车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驾驶者经常有闯红灯、超速、超载、逆行、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几乎没有。发生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如未出交通事故,极少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罚;非现场抓拍处罚,但大多未上牌,也只能眼睁睁放过。

二是电动车超标多,认定为机动车的少。

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车有重量、速度、脚踏功能等技术标准,但现实中完全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车很少。但是,由于超标众多、鉴定成本高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去鉴定并被鉴定为电动机动车的很少。

对2014年致残交通事故统计,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仅占不足5%,且多为造成较严重伤残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

三是超标电动机动车驾驶者无相应驾驶资格、无保险,是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

《白皮书》建议提高电动车违法成本,包括:加大查处力度,对无牌电动车集中查扣;打击超标电动车,承担不利后果,鉴定为机动车的,依法按照无证驾驶予以处罚;加大对闯红灯、超速、超载、逆行、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电动车无需驾照,无需年检,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唯有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白皮书》同样对工程车致人死亡事故高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